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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夏天岛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夏天岛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非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杭州夏天岛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被告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其以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著作权合同纠纷的案件已在审理中,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中“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金凤

书记员:王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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