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宜盾普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白因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俊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杭州宜盾普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白因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钧、严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浩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宜盾普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服务费179,18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79,1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8年6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9日,案外人杭州理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泽公司)与被告签订《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合同》,后该合同所约定的理泽公司的义务和权利均由原告履行和享有,被告同意并接受。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网络传播服务,双方就此于2018年1月10日补签了《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另外,原、被告还于2017年11月订立了《白因子2017公关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白因子2017公关项目”进行网络传播策划及执行。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网络传播服务义务,原告均已按约完成,但被告确认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白因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179,180元款项无异议,但被告目前没有能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合同》《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情况说明、《白因子2017公关项目合同》、白因子2017公关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及链接列表、部分网页截图、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屏、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单、送达记录网页截屏,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9日,被告(甲方)与理泽公司(乙方)签订《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网络传播服务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就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进行网络传播策划及执行。本合同中网络互动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方式为日常传播,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传播总费用170,300元。
2018年1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项目传播总费用179,300元,项目开始后甲方先行支付68,120元,项目结束且经甲方验证无误后付款,甲方按下表及合同附件规定,将尾款费用汇款至乙方银行账户。表格中列明付款时间2017年10月8日、付款金额68,120元、付款标准项目完成全部执行,付款时间2018年1月15日、付款金额111,180元、付款标准项目完成全部执行。注:项目完成执行、双方核算达成一致后,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与所收取项目金额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直至收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为止。
2018年5月30日,理泽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理泽公司的义务和权利由原告实际履行和依法享有。被告完全知晓且同意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权利的概括转移,并于2018年1月10日与原告补充订立了《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同日,原告确认理泽公司的上述情况说明内容均属实,原告予以确认,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另,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白因子2017公关项目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网络传播服务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就白因子2017公关项目进行网络传播策划及执行。本合同中网络互动整合营销传播方式为日常传播,授权期限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乙方通过向甲方提供网络传播服务,充分发挥乙方的策划和执行能力,通过网络传播服务,向网民及时有效传达项目全面、正确、正向的信息,协助甲方维护与网民的良好沟通。项目传播总费用68,000元,项目结束后,经甲方验证无误后付款,甲方按合同附件规定,将费用汇款至乙方银行账户。项目完成执行、双方核算达成一致后,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与所收取项目金额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直至收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为止。附件《白因子2017公关项目报价》载明平台包括知乎、微信及其他,相对应的类型分别为问答、公众号及综合,备注分别为知乎KOL和知乎素人混搭、母婴类微信公众号推文、公关文撰写和负面推文删帖等,价格总计68,000元。
关于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的每月投放总结以及公关项目的方案内容,原告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关于两个项目的验收报告,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以PPT形式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对于原告已提交的验收报告表示没有异议。
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原告就上述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项下的款项,向被告足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8年1月17日邮寄给被告。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原、被告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就白因子Q4内容营销项目和2017公关项目进行了网络传播策划及执行,并于2017年12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验收报告,该报告被告亦予以确认;且截至2018年1月16日,原告已向被告足额开具了发票。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然而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有179,180元款项未结清,被告仅以没有支付能力为由拒绝付款,显然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项179,1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白因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宜盾普广告有限公司款项179,180元。
被告上海白因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1.80元、财产保全费1,415.90元(原告杭州宜盾普广告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被告上海白因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 彬
书记员:梁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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