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明。
被告:申金芳。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刘永明、申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王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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