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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