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帮金,男,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何福女,女,194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汪帮金、何福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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