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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裴晓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晓纹,女,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屋宇公司)与被告裴晓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屋宇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屋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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