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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陶志俊、方佩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方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陶某某、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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