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焰红,余不详。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夏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再预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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