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东创图文设计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
经营者:余伟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现伟,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颖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NAITOMASATSUG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灵,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东创图文设计服务部与被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东创图文设计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市西湖区东创图文设计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智永
书记员:潘宸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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