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孔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知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缪学红。
申请人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知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知点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8,032.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知点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8,032.3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王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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