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冠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瑾,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恩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嘉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被告:丁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青南村XXX-XXX号。
被告:张欣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XXX号。
被告:上海巨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井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恩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丁杰、张舒、张欣欣、上海巨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玉丽
书记员:归 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