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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恩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冠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瑾,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恩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嘉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被告:丁杰,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青南村XXX-XXX号。
  被告:张欣欣,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XXX号。
  被告: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舒,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井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恩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丁杰、张舒、张欣欣、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玉丽

书记员:归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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