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惠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
被告:上海集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申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朱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惠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集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惠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杭州惠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杭州惠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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