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园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漫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璞物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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