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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方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冯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杭州方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缪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威,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茜茜,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婧雯,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方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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