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春夏秋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春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鼎,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夏秋冬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春夏秋冬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在收到本院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春夏秋冬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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