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正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峰,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阮忠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
被告: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榕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功。
原告杭州正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正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州正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正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44.51元,由杭州正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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