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高炜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切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切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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