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海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华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兵,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养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管韬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女。
原告杭州海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养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海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杭州海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1元,减半收取计5,255.50元,保全费3,875元,合计9,130.50元,由原告杭州海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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