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恩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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