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精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军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敬、祁显唐,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胡锦裕,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2:林龙御,男,汉族,1951年3月15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3:林丽华,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4:上海筑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纪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杭州精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锦裕、林龙御、林丽华、上海筑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林龙御、林丽华下落不明,故在审限届满前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杭州精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锦裕、林龙御、林丽华、上海筑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高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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