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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红其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富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红其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中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富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昂,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杭州红其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被告法定代表人肖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昂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应支付收货款本金1,215,885.57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43,177元;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费用75,000元;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开始业务往来,双方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低烟无卤阻燃护套等货物。合同对货物名称、标准等作出约定,明确货款支付方式为货到一个月付款,逾期以总货款20%计付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经济损失。截止2019年5月20日,被告尚有货款1,215,885.57元未支付。
  被告辩称未付货款总计应是915,885.57元,且原告交付的部分货物,在氧指数项数据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原告出厂时的测试标准;原被告双方曾签订多份合同,但是除原告提供的仅一份货款3.5万元合同外,其他诉请的121万元在合同中并未有违约金20%的约定条款,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提出应以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原告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也没有提供聘用律师合同,故此项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针对本案诉讼费,被告愿意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各自分担。
  双方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本着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减少新冠疫情对各自企业不利影响的原则,当庭主动接受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富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杭州红其线缆材料有限公司分三期总价款120万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4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40万元。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按期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对被告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8,60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9,3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3.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被告上海富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本院。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20年3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向光

书记员:夏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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