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红花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威,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知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静,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红花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杭州红花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红花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红花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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