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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永春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馨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永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嵩琦。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春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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