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萧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友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机明,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女。
被告:朱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
原告杭州萧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住实业有限公司、朱立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67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美住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29,37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杭州萧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美住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29,376.61元的冻结或者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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