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蜂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珠,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璎璐,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星融财富投资顾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孟年。
原告杭州蜂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融财富投资顾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蜂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杭州蜂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蜂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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