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融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威,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茜茜,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婧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鹏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融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融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杭州融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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