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佳旺。
  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90,29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90,29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霄燕

书记员:孙  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