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佳旺。
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90,29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90,29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超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霄燕
书记员:孙 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