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跃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晖,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杭州跃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跃明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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