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迈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文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杰,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涛,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岳喜乐,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杭州迈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涛、岳喜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金涛、岳喜乐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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