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王凤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章辉,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陈金英,女,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佘金栋,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陈辉,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佘章辉、被告陈金英、被告佘金栋、被告陈辉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诉讼费合计28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负担(已缴付)。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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