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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许达栋、何成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王凤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达栋,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何成丝,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吴晓辉,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杜云平,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许达栋、何成丝、吴晓辉、杜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于2019年6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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