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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奇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7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锋奇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包括锋奇公司、上海松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悦公司)。其中,锋奇公司及启悦公司的注册地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更方便查清案件事实、尽早解决纠纷的精神,锋奇公司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733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游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怡游公司以永辉公司销售,启悦公司、锋奇公司生产的游戏卡牌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该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鉴于永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松江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怡游公司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锋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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