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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占军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杲占军,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
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华,
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经开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
负责人:韩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杲占军与被告李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杲占军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杲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杲占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杲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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