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极云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欣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讯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茂影,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极云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茂讯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茂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上海茂讯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茂影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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