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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裴海峰、被告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2日(立案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做户外广告生意,被告在深圳的电视台工作,在做生意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接触后感觉可以做生意朋友或普通朋友,仅此而已。双方交往不多,交往过程中提及生意、经济较多。原告性格比较忠厚,话不多,被告性格比较外向、主动,经常会有很随性、突兀的言行,比如被告说要来上海找原告就会立即来,原告因工作安排抽不出时间,但被告仍然很坚持,原告认为双方不太适合作为朋友继续交往。2017年9月被告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将500万元转账交付被告。因双方系朋友,且转账凭证已备注“借款”,被告对原告短信图片发给其的转账凭证也未提出异议,可见被告对借款已确认,故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款字据。2019年1月24日被告的短信表明其愿意归还原告部分钱款并协商,亦可说明被告确认为借款。原、被告谈不上恋爱关系,只是偶尔相识,原告在上海生活,被告在深圳生活,被告怀孕原告不清楚,更谈不上怀了原告的孩子。被告的母婴保健手册养护人基本情况一览表中记载的父亲“林某某”系被告书写,并未得到原告认可。2017年10月27日、29日原告所写的两份保证书,系被告逼迫原告书写,与本案借贷无关,被告利用知晓原告的隐私以及工作生意上的情况逼迫原告,以谩骂、自杀等威胁原告,被告的骚扰威胁更多的是指生意,而非男女关系。保证书违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无效。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林某某辩称,2017年8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原告汇款给被告500万元系基于双方的恋人关系,且当时被告怀了原告的孩子,该笔钱款是基于感情的赠与。被告的母婴手册养护人父亲一栏为原告,被告怀孕期间,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从上海飞往深圳,双方于次日一起去医院做检查并为孩子建档。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9日书写保证书,承诺于2018年3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否则赔偿被告5,000万元。原、被告的短信、微信记录,均无法反映被告认可诉争款项为借款,被告的短信“钱我愿意给回你一部分,我希望你补偿我一部分”系新要约,而非承认借款。相反,被告的短信“你要信守承诺,十号打钱买房,三月份结婚”、原告的短信“我要莫名其妙给你500万,买的房子又不写我的名字”均可反映系赠与。原告汇款虽然备注“借款”,但系原告单方备注,双方从未就50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诉争500万元系原告基于感情赠与被告,并已完成赠与,并非借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万元,转账凭证汇款用途备注为“借款”。
  2017年10月15日,被告的深圳市母婴保健手册建册,建册时孕9周,养护人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父亲名字填写为“林某某”。
  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保证书》,载明:我保证明年3月份跟林某某结婚,但林某某必须发誓从今日起不再作天作地,要死要活,不再以自杀相威胁,否则该保证书自动作废,特此申明!2017年10月29日,原告再向被告出具《保证书》,载明:我答应明年3月份同林某某结婚,否则要给林某某5,000万,但从即日起到明年3月份期间,林某某要发誓不再作天作地,不再利用电话和信息对我进行骚扰,不再对我谩骂威吓,不再以自杀相威逼威胁,否则本人承诺无效,特此声明!
  另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短信记录如下:
  2017年8月14日:原:“不怪你!你也是一个好姑娘!我能遇上你,并被你爱上也是我的幸运!我没有任何害你的意思!我也是一个很善良的人!对于突如其来的爱情,我只是没有准备而乱了方寸,我现在还没想好我如何过下半辈子!!!”被:“如果让你不开心,对不起。”原:“我没有不开心,我只是觉得你怎么不听我的话。我为你用心良苦,你却处处不信任我。”
  2017年8月15日:被:“我问下朋友的客栈。他们有星空房,可以看星星。”原:“你喜欢就好。”被:“丽江昆明大理都下雨。”原:“下雨啊!那要不要换个时间或地方?”
  2017年9月22日:被:“……我很想要这个孩子,但是我心里又很不安,我相信你懂的,我们也不要互相争锋相对了好嘛?”原:“1、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动不动就像疯子似的歇斯底里乱发脾气。……4、如果你真的改掉以上的问题,2018年的3月中下旬我答应跟你领证。”被:“是你的因铸就我的果,我好好跟你商量问题,我父母也不一定要我跟你结婚,是我想生孩子下来,他们一定要先结婚再生孩子,你作为当事人,孩子的爸爸,你连见个面交待都推脱。”原:“你又开始了!你有没有想过,你这样今后的日子怎么过?”被:“我没有要推卸责任,这个事情你不想我也不想。可是既然发生了我们就一起面对解决。”原:“我愿意一起解决的啊!我也专程飞到深圳了跟你谈。”被:“我做得到,再辛苦,我一个女孩子在深圳,大个肚子,没人照顾我,我也撑下去,可是我只是想你跟我家里人有个交待,仅此而已。”原:“如果你真的改了,我2018年的三月中下旬我就跟你领证!我都说的这么清楚了!”
  2017年9月28日:原:“……我们最大的错误就是把最差的脾气和最糟糕的一面都给了最熟悉和最亲密的人,却把耐心和宽容给了陌生人!”
  2017年10月2日:被:“好,你要信守承诺,十号打钱买房,三月份结婚,这是你跟我说的,我也已经跟我父母说了……。”10月3日:原:“哎!你怎么又这样呀!昨晚通话一个多小时近9点了,我外出吃晚饭再回家洗好澡已经10点多了,早上一早醒来,发现你那么多的电话和信息,……为什么你总做让我厌恶的事情呢,而且手机电磁辐射对孕妇非常不好,你应该少打手机,睡觉前尽量离手机3米以上。”
  2017年10月4日:被:“你有看到信息么?看到回复一下好么?下次去检查是第10周,要在医院建档,我现在是第8周。”原:“看情况吧。”
  2017年10月6日:原:“霞,我想跟你好好再沟通一次,我是个不懂关心照顾别人也不会照顾自己的人,我天生爱自由,无拘无束,放荡不羁。我就是这样性格的人,我特别讨厌被别人粘着我,特别厌恶被束缚!而你又是特别想黏人的人,才刚分开又天天叫嚷着到上海找我,天天电话短信不断,我真的快要窒息了,我们的性格真的完全不合的,你跟我一起会很累的,……我们都静下心来,好好的思考一番好不好!我们究竟能不能在一起?……我没有要离开你的意思!我只是希望你重新好好思考一下:我到底适不适合你?我到庭是不是你要找的人?”被:“好啊,所以我说我们需要相处需要磨合,我可以调整自己啊,……。”原:“人都给了,还要我给钱400万!人民币400万呀!很多人一辈子都没有看到这么多钱啊!房子还写你名字!还没我的份!等于拱手相送啊!真不知道什么世道!?”被:“我家人也是叫我好好跟你沟通,肚子一天一天大,该准备的要准备好。”原:“你什么左右不是人啊!我不是在凑钱吗?是500万,又不是500元。我有对你说不买了吗?……我跟你非亲非故!我要莫名其妙给你500万,买的房子又不写我的名字,况且我还要拼命凑钱!”被:“我们不是非亲非故,是孩子的爸爸妈妈。”原:“要对我好请你一如既往!不要一不高兴就发神经病!可以吗?”被:“可以。”
  2017年10月13日:原告将其500元汇款凭证图片短信发给被告。被:“脑子里只有你,……”原:“呵呵,看到我汇款单才改口的吧!你当我不知道啊!我明天不来了,我很累!需要休息。”被:“不行啊,宝宝要建档。”原:“反正钱转账给你了,其他的事情你可以办的,不需要我。”被:“……,你不来孩子怎么建档?”原:“你不烦我,我自然会来,你对我要求这个那个,我就偏不来,希望你了解我习性和爱自由的个性。”被:“明天过来医院建档。”原:“钱收到了吗?看你表现,不烦我就来。听话就来。”
  2017年10月14日:被:“你不是已经定好机票了吗?怎么电话一直关机,我看你那个航班是延误了啊。”原:“航班被取消,只能改签下午1点的飞机。”被:“你昨晚怎么睡不着啊?深圳有点凉了,你带多一件薄外套,不要着凉了。”原:“只要有心事,我就会一个晚上睡不着。见面后说吧,我洗洗吃饭,马上要去机场了。”在此之前,原告将其所订2017年10月14日8:00-10:30上海飞往深圳的机票订单短信发送给被告。
  2017年10月22日:原:“我答应你不跟别人结婚!这下你可以放心回去了吧!”
  2017年11月10日:被:“想为你做件事让你更快乐的事,……,很爱很爱你,所以愿意不牵绊你。”原:“我让你受这么多苦!对不起!!虽然我无意伤害你!但却是深深的伤了你!而你还这么为我着想!令我感到无比亏欠、内疚、自责!”
  2018年12月11日:原:“你说你服用了避孕药,却以避孕失效而怀孕为理由逼迫我结婚!怕我不肯,逼我先打钱给你一起买房,……,你这样的性格我根本就没办法生活在一起。我说的每一点都是实事求是。”
  2019年1月24日:被:“钱我愿意给回你一部分,我希望你补偿我一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非恋爱关系,也不清楚被告是否怀孕,但结合双方的微信、短信及被告出具的保证书内容,本院有理由确认双方为恋爱关系,原告显然也知晓被告怀孕之事。且双方的短信可以反映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搭乘飞机飞往深圳,而被告的深圳市母婴保健册于次日建档,养护人父亲一栏又填写为“林某某”,被告主张其怀上原告孩子的可信度远高于原告所称被告所怀非其孩子的主张。原告主张出借给被告500万元,但如此巨额借款却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等凭证,明显有违常理,且原告称双方仅为生意朋友、普通朋友,交往亦不多,在此情况下则更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纷争。关于被告短信“钱我愿意给回你一部分,我希望你补偿我一部分”,系被告向原告就诉争款项的处理表达协商意愿,但并非确认为借款并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关于转账凭证备注“借款”,系原告作为付款方单方备注,并未得到被告认可,不能仅凭此认定为借款。综上,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争款项为借款,故对原告之诉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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