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世忠,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存青(系林世忠妹妹),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月珠,女,1972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郑坚(系陈月珠丈夫)。
被告:谢郑坚,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世忠与被告陈月珠、谢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月珠、谢郑坚共同于2019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林世忠借款本金430万元,并支付以43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陈月珠、谢郑坚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之付款义务,原告林世忠可以就被告陈月珠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汾西路112-126号1-2层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处房产所得价款按照法定顺位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收取20,600元,由被告陈月珠、谢郑坚共同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陈若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