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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与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丹,女,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晨,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丹诉被告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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