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丹菁,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萍,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东,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林丹菁与被告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丹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丹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别克凯越HRV车辆的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旧车买卖合同,被告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3,000元购买原告别克车辆,钱付清车辆交接。合同约定7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但嗣后原告无法联系被告,故起诉。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提供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车辆登记信息作为证据。
被告徐东未出具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以13,000元购买原告别克HRV车辆,车辆交接。7日后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合同内容,被告应当依约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能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林丹菁将别克小型汽车沪C2XXXX过户登记至被告徐东名下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徐东负担。被告徐东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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