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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