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奕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奕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1.8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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