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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朱奕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奕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奕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1.8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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