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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京与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时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京,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宝阳,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时宝阳。
  原告林京与被告时宝阳、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林京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京撤诉。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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