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仁举,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国山,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申请人林仁举与被申请人徐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仁举向本院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国山名下价值相当于40万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仁举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国山名下存款4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广厦未来城1号楼3单元705室中被申请人徐国山名下相应价值份额。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林仁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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