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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仁举,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德贵,男,1959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袁金妹,女,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举与被告栾德贵、袁金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张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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