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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许根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根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许根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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