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
孔庆进(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陆凤秋
张秀英
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
常文凯
姜红
吕战豹
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庆进,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凤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文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秀英,基本情况同被上诉人张秀英,系常文凯之母,常保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战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陆凤秋、张秀英、常文凯、姜红、吕战豹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绥阳林区基层法院(2014)绥阳林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庆进,被上诉人常某某、陆凤秋委托代理人薛久宏、被上诉人张秀英及其委托代人薛久宏、被上诉人常文凯法定代理人张秀英、被上诉人吕战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波、被上诉人姜红委托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阳林区基层法院(2014)绥阳林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阳林区基层法院(2014)绥阳林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判长:芦颖
审判员:董春香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马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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