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健兵,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凌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正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烨,女。
被告: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贾承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向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健兵与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昕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林健兵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健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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