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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光银、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庄志飞,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塔头村上社1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顺,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光银,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琴,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严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庄志飞与被申请人林光银、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322,5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二、查封担保人庄裕灼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申请人庄志飞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志飞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光银、朱琴的财产保全;
  二、解除对担保人庄裕灼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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