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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仁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华仁,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幢X层。
  负责人:张尧,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继康,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陆家嘴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林华仁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9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华仁于2019年8月2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陆家嘴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华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华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6元,由上诉人林华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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