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和仙,女,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直,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和凤,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林和珍,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和勇,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珍。
被告:林和月,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玖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林和春,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田琴华,女,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林菁,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林峰,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建工汇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周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圣玺。
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平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庆。
原告林和仙与被告林和凤、林和珍、林和勇、林和月、林和春、田琴华、林菁、林峰及第三人上海建工汇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洪林
书记员:巫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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