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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鸿与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国鸿,男,1937年3月18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冬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华,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国鸿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国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国鸿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练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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